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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0期】利剑护蕾|宁乡检察“携手”公安 共筑娱乐场所涉未成年人安全防线
发布日期:2022-03-18 | 来源:宁乡检察公众号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你们是否严格核实了入住人员身份信息?”“未成年人登记入住时你们是怎么做的?”“是不是查验了身份、记录了同住人身份关系、告知了监护人和派出所?”为推进“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进一步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3月17日,宁乡市检察院联合宁乡市公安局对市内多家酒店开展专项排查。

       据悉,《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宁乡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在办案中发现市内部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存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未落实登记、核实、报备程序的情形,导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今年2月,宁乡市检察院就旅馆业接待未成年入住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及时向宁乡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




核查入住人员信息


随机抽查入住人员情况
         为确保整改效果,宁乡市检察院联合宁乡市公安局开展此次专项突击检查,意在进一步督促娱乐场所压实责任,切实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检查中,检察官和公安民警详细询问了酒店管理工作人员在核实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等方面的情况,并对酒店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个必须”要求的相关台账及入住人员进行了随机抽查。同时,检察官结合日常办案,向酒店管理人员现场说法,强调要树立守法经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意识,助力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平安宁乡建设。
        针对个别酒店存在实名登记信息不详、强制报告制度不熟等情况,检察官现场对管理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落实整改,严格核查人员信息,进一步加强场所管理。
       下一步,宁乡市检察院将进一步落实“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打击”与“治理”的双重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职责,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特别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酒店、宾馆、KTV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共筑涉未成年人安全防线,全力营造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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